肖新四、陈远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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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18号案件名称
肖新四、陈远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新四;陈远吉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18号原告:肖新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陈远吉,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肖新四与被告陈远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肖新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新四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新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肖新四负担。审 判 员 吴敏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尹丽芳代理书记员 王梦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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