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11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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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11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海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海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1146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海锦,男,199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住苍梧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李海锦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海锦应履行的金额为65970.2元(其中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韦胜新经济损失55970.2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李海锦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锦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李海锦尚未履行的金额为65970.2元(其中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韦胜新经济损失55970.2元)。经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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