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路江与刘泓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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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256号案件名称
夏路江与刘泓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夏路江;刘泓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31民初4256号 原告:夏路江,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泓旻,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路江与被告刘泓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路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路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夏路江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孔飞飞书 记 员 张琳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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