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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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9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957号之一申请人: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6330510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杜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虎,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J430Q,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凌路211号8幢。法定代表人:陆佳华。被申请人: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7494332F,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18号7幢103-2室。法定代表人:周云庆。被申请人:周云庆,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1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2幢厂房。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茜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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