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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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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9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957号之一申请人: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6330510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杜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虎,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J430Q,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凌路211号8幢。法定代表人:陆佳华。被申请人: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7494332F,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18号7幢103-2室。法定代表人:周云庆。被申请人:周云庆,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1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7号2幢厂房。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淮安盛唐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金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玛吉卡服饰有限公司、周云庆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茜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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