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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徐玉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04民初7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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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民初721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徐玉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徐玉成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4民初7218号原告: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A座办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66809。法定代表人:何艳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娟,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玉成,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原告安徽德华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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