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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莲、李猛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3民初11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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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23民初11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谢金莲、李猛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金莲;李猛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3民初1115号之二原告:谢金莲,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李猛猛,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淄博市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谢金莲与被告李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10日,谢金莲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谢金莲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谢金莲负担。审 判 员 黄立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江亮书 记 员 苏华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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