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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邵云、宋书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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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185号
  • 案件名称

    邢邵云、宋书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邢邵云;宋书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邢邵云,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宋书恒,男,1956年11月27日,汉族,住任丘市。申请人执行人邢邵云与被执行人宋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8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扣划并发放案件款1127元未查找到其他财产;三、2021年8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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