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石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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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5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石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石仁;张玉辉;唐凤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5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石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张玉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唐凤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石仁、张玉辉、唐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3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仁、张玉辉、唐凤起名下的银行存款。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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