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七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七
  • 案件名称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秦金玉;李建龙;魏振堂;韩月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秦金玉,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90年4月1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魏振堂,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月霞,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秦金玉、李建龙与魏振堂、韩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振堂、韩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月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月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2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