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黄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黄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黄跃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68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负责人:李玉宝,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蕾,该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黄跃辉,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被告黄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亚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宇、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722号 下一篇 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士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