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宇、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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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722号案件名称
夏宇、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宇;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722号原告:夏宇,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义江,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法定代表人:陈世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宗祥,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龙,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清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NN5G00。法定代表人:李兴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浩闻,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夏宇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织金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夏宇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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