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启明、马福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3民初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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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民初2274号案件名称
翟启明、马福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翟启明;马福胜;李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民初2274号原告:翟启明,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马福胜,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李勤,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启明诉被告马福胜、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启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启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保全费737元,合计1533元,由原告翟启明负担。审 判 员 严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雨濛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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