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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斌、冯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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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1544号
  • 案件名称

    付红斌、冯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付红斌;冯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付红斌,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冯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付红斌与冯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民终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红斌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建向申请执行人付红斌支付案款56,977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7月1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冯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7月1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冯建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冯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名下车辆,冯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2021年8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冯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名下农机,现已查封冯建名下新42-34098农机;    2021年8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9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冯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建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冯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付红斌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付红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冯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冯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付红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冯建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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