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1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158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立军;彭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158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梁,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立军,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彭平,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县农商银行)与被告罗立军、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立军、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文红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焦玉婷书 记 员 贺次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海红、钟同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42号 下一篇 石维、天津柒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