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红、钟同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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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42号案件名称
钟海红、钟同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海红;钟同胜;钟长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42号原告:钟长林钟某某,男,195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钟海红钟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钟同胜钟某某,男,1963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钟长林钟某某与钟海红钟某某、钟同胜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长林钟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钟长林钟某某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长林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钟海红钟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拓路军 25001250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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