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欣、孟东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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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16号案件名称
孟欣、孟东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孟欣;孟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16号申请执行人:孟欣,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孟东,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欣与被执行人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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