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马晓东等马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3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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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361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马晓东等马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马晓东;马红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稻香北路东侧太平渠村。 法定代表人:马飞龙,系该合作社社长。 被执行人:马晓东,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红艳,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马晓东、马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马晓东、马红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田黄牛养殖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3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习知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盛庆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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