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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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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5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峰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兆鑫,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志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0283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代偿款23823.59元、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494元、执行费27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1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1c293655da086769wx.tenpay.com的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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