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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81执恢1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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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81执恢1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刘军廷;肖清彬;曹荣正;刘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恢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投资人:张运江。被执行人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军廷。被执行人刘军廷。被执行人肖清彬。被执行人曹荣正。被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刘军廷、肖清彬、曹荣正、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刘军廷、肖清彬、曹荣正、刘超的银行存款3311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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