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9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932号案件名称
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932号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友谊小区A区3栋09号房-85。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滨河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吕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书以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32号之三 下一篇 刘国旗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