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3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32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辉,男,生于1986年4月17日,住千阳县张家塬镇观明村二组。被执行人:陈丽娟(系王建辉妻子),女,生于1985年10月12日,住千阳县张家塬镇观明村二组。被执行人:陈玉强(系陈丽娟之父),男,生于1960年3月26日,住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二组。被执行人:闫爱花(系陈丽娟之母),女,生于1964年1月10日,住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二组。被执行人:刘维军(系王建辉妹夫),男,生于1982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城关镇惠家沟村一组。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王建辉、陈丽娟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16964.43元(计算至2021年3月4日),合计146964.43元,并且承担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上述借款由王建辉、陈丽娟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21年8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优先清偿本金)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如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二、陈玉强、闫爱华、刘维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54元,合计2874元;由王建辉、陈丽娟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归还借款本金412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74元,其余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归还借款本金125874元,支付截止2021年3月4日产生利息16964.43元以及截止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立即交纳借款本金125874元、截止2021年3月4日产生利息16964.43元,以及截止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并交纳执行费2043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辉、陈丽娟、陈玉强、闫爱花、刘维军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冻结了五被执行人的账户,并对五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辉银行存款102元、陈丽娟银行存款1858元、陈玉强银行存款52837元、刘维军银行存款7246元,共计62043元,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缴纳执行费2403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借款本金125874元、截止2021年3月4日产生的利息16964.43元以及截止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除法院依法划拨的60000元外,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21年9月份开始,由被执行人王建辉每月月底前最少履行案件款25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清结,其中二年内还清借款本金。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玉强、闫爱花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及五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共受偿60000元,未受偿65874元及利息按照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3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振杰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景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