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清、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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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098号案件名称
夏文清、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文清;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098号原告:夏文清,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石塘组102号。负责人:张天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夏文清与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夏文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文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夏文清承担。审 判 员 刘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梁 盼书 记 员 文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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