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赵振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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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1059号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赵振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赵振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5011736195N,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赵振华,男,1963年10月0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旗××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振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我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认可查询结果,于2021年9月23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尚有20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24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春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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