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致云、宋立伟等冯旆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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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443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致云、宋立伟等冯旆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胡致云;宋立伟;冯旆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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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致云,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宋立伟,男,198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冯旆杰,男,1981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申请执行人胡致云与被执行人宋立伟、冯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9,459.63元,已执行22,128.86元,未执行标的257,330.7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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