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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致云、宋立伟等冯旆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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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4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致云、宋立伟等冯旆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胡致云;宋立伟;冯旆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致云,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宋立伟,男,198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冯旆杰,男,1981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申请执行人胡致云与被执行人宋立伟、冯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9,459.63元,已执行22,128.86元,未执行标的257,330.7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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