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21民初3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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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792号案件名称
王德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德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白立宏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21民初3792号原告:王德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高屯村。法定代表人:白立宏,系经理。被告:白立宏,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德军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阜友合作社”)、白立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友合作社、白立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欠款1.1万元,并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份左右为被告在富荣镇四楞屯村进行换门窗和装修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合计工程款2.8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欠工程款2.85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给付工程款1.5万元,于2021年3月24日给付工程款0.25万元,剩余1.1万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为被告阜友合作社更换门窗和装修,工程款合计2.85万元。2020年4月24日,经原告催要,被告阜友合作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20年5月31日前还款,被告阜友合作社在欠条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白立宏签名并捺印。另查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于2020年6月2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于2021年3月2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0.25万元,现剩余1.1万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并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军与被告阜友合作社至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阜友合作社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属于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阜友合作社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白立宏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军工程款1.1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欠款全款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友农机农作物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斯琪书 记 员 刘华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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