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强、邵晓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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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57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小强、邵晓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小强;邵晓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邵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自2016年12月10日至偿还清结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韩某某负担。逾期,韩某某未履行。2021年4月7日,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韩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韩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及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在银行、互联网等金融机构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轮候冻结。其名下登记注册的陕西汉上春天实业有限公司、汉中秦山汉水大鲵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停业。其名下的陕FXQXXX长安牌汽车已于2019年10月16日过户给他人。其名下坐落于勉县XX路XX居XX号楼105商铺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共有人为其前妻肖某某,抵押权人为勉县XX社XX社,该房屋于2019年先后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查封三年,本案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与其前妻肖某某共有的坐落于勉县XX小区XX号楼XX室房屋已办理了换证登记, 2016年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2017年办理了房屋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2019年被汉台区人民法院查封三年,本案已轮候查封。其在证劵、保险、税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因韩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未发现韩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波书 记 员 张 珂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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