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锋、冯文桃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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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278号案件名称
赵德锋、冯文桃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德锋;冯文桃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锋,男,汉族,1993年07月04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梯镇刘坝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930704XXXX。被执行人:冯文桃,男,汉族,1995年07月25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梯镇冯山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95072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锋与被执行人冯文桃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4月13日、4月16日、5月8日、5月25日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冯文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赵德锋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文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2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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