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华、刘巧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162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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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1624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爱华、刘巧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爱华;刘巧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16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刘巧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巧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巧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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