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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会林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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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4526号
  • 案件名称

    肖会林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肖会林;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4526号原告:肖会林,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爽,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银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刚,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会林诉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会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肖会林负担。审判员 陈 蓓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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