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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刘伏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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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617号
  • 案件名称

    张灿、刘伏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灿;刘伏桂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张灿,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刘伏桂,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张灿与被执行人刘伏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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