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刘伏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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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617号案件名称
张灿、刘伏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灿;刘伏桂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张灿,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刘伏桂,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张灿与被执行人刘伏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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