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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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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575号
  • 案件名称

    高洪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高洪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高洪杰,男,1968年0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里火,男,1969年08月02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浦山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高洪杰为与被执行人张里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82民初8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张里火应归还高洪杰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执行法院缴纳执行费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张里火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到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张里火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里火名下的多个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因金额较少,至今未扣划;张里火名下的牌号为×××帕萨特汽车一辆以及张里火名下与案外人王丽飞共有的位于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街147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临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7)临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已经本院在办理(2021)浙1082执2997号案件时在先查封。 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高洪杰与被执行人张里火自愿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张里火分期归还高洪杰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即:第一期在2021年9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第二期在2022年春节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第三期在2022年4月20日前归还清全部欠款本息。执行法院的执行费由张里火优先支付。协议还约定:本执行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张里火按和解协议足额支付后,本案执行完毕;否则,高洪杰有权按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并有权要求张里火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建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57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张里火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朱仁彪有权按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秀君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孙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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