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铁刚、郑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447号
  • 案件名称

    吴铁刚、郑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铁刚;郑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447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刚,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郑潜,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铁刚与被执行人郑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铁刚与被执行人郑潜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根据(2021)湘0121民初46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9月7日止被执行人郑潜尚欠申请执行人吴铁刚欠款11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郑潜在从2021年9月7日前偿还2000元、在2021年9月28日前偿还9000元。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吴铁刚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4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44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