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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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835号案件名称
罗丹、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丹;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2835号申请执行人:罗丹,男,1985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丹申请执行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全部履行,申请人罗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02执2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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