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学功、赵宗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109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10933号案件名称
边学功、赵宗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边学功;赵宗发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10933号原告:边学功,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宗发。原告边学功与被告赵宗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边学功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军、何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84号 下一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3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