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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军、何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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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184号
  • 案件名称

    江军、何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江军;何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84号原告:江军,男,1967年11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何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江军诉被告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撤回对何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江军负担审判员  邵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84号原告:江军,男,1967年11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何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江军诉被告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撤回对何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江军负担审判员  邵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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