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熊北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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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熊北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熊北京;唐玲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桂黄北路27号(全州县邮政局综合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675011357P。负责人唐雅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北京,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玲凤,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北京、唐玲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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