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1民初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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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民初2239号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民初2239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B区。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璐,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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