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谢继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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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2879号案件名称
周强、谢继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强;谢继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879号原告:周**,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被告:谢继全,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周**与被告谢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对被告谢继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景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879号原告:周**,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被告:谢继全,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周**与被告谢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对被告谢继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景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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