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牛营子乡烧锅杖子煤矿三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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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执恢53号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牛营子乡烧锅杖子煤矿三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牛营子乡烧锅杖子煤矿三井;遇文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4号。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亚利,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凌源市牛营子乡烧锅杖子煤矿三井,住所地凌源市牛营子乡烧锅杖子村。法定代表人佟汉文,矿长。被执行人遇文松,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牛营子乡烧锅杖子煤矿三井、遇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恢复执行。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高审 判 员 白晓雷审 判 员 徐战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谷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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