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汤波、刘桂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43号
  • 案件名称

    汤波、刘桂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汤波;刘桂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43号申请执行人:汤波,男,1973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刘桂华,男,1975年09月0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汤波与刘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桂华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15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桂华银行存款2730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