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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刘洁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26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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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26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刘洁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刘洁明;陈卓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2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新鹤路120、122、124号,裕民路2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5830B。负责人:刘碧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军,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琳,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洁明,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陈卓坚,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洁明、陈卓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78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187969.76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6961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052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直到还清全部欠款,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3052元。因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637号案的执行。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良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2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新鹤路120、122、124号,裕民路2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5830B。负责人:刘碧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军,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琳,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洁明,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陈卓坚,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洁明、陈卓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78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187969.76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6961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052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直到还清全部欠款,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3052元。因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637号案的执行。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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