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良、任克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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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940号案件名称
郜云良、任克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郜云良;任克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郜云良,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任克林,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郜云良与任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3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克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郜云良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7月2日等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任克林的存款、股票、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任克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克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郜云良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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