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安徽鑫盛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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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186号案件名称
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安徽鑫盛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安徽鑫盛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186号 原告: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英路899号3-3。 法定代表人:梁钊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凌峰,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谦,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盛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国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勤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盛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金豪车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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