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造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43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43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造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造领;高妙;范子康;杨晓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造领,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高妙,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范子康,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杨晓萌,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造领、高妙、范子康、杨晓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孟造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按照月利率11.6375‰计算(已付息9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利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高妙、范子康、杨晓萌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孟造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孟造领、高妙、范子康、杨晓萌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判决书中内容履行,权利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查询,强制执行2933.92元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孟造领、高妙、范子康、杨晓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孟鹏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