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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旦春、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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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295号
  • 案件名称

    角旦春、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角旦春;孙荣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295号原告:角旦春,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军,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荣,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居民,住该镇交通巷8栋1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角旦春与被告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同日依法由审判员宋积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角旦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角旦春以调取本案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角旦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4.85元,由原告角旦春负担。        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千惠书记员    才木多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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