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39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39号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日被抓获,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75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刘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75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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