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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君、郑秀玲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异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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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异99号
  • 案件名称

    刘丽君、郑秀玲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丽君;郑秀玲;姜丽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异9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异议人(被执行人):郑秀玲,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申请执行人:姜丽波,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执行姜丽波与刘丽君、郑秀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丽君、郑秀玲于2021年9月8日对集贤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丽君、郑秀玲称,集贤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1执989号案件拍卖异议人郑秀玲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18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刘丽君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17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该案法院存在严重错误,异议人在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异议人均60多岁,身体多病,此房为唯一住房,且法院已对异议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异议人不同意执行房屋。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提供如下证据: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议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姜丽波未向法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黑052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丽君、郑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姜丽波各项损失合计173152.30元;二、驳回原告姜丽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46元,由被告郑秀玲、刘丽君连带负担,670.48元,由原告姜丽波负担34.98元。”刘丽君、郑秀玲不服本院判决,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黑05民终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姜丽波与刘丽君、郑秀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刘丽君、郑秀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2021年5月18日,本院在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刘丽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60274128317账户及郑秀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61004482115账户作了额度冻结。2021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丽君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17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及被执行人郑秀玲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18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2021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21)黑0521执989号议价通知书。2021年8月20日,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双检控申民受[2021]14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郑秀玲、刘丽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本案中,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黑05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异议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内容并无不当,对异议人郑秀玲、刘丽君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也并无不当。二异议人提出各自名下被查封、拍卖的住房是唯一住房,且法院已冻结二异议人名下工资,不应再执行房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双检控申民受[2021]14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郑秀玲、刘丽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但该案现在并无具体结论,待有具体结论后,二异议人可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二异议人认为该案诉讼案件存在严重错误,二异议人已在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异议事项,不属于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秀玲、刘丽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竞月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唯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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