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黎辉、李永康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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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席黎辉、李永康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席黎辉;李永康;李永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席黎辉,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三泉镇席村。被申请人:李永康,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三泉镇三泉村。被申请人:李永杰,男,汉族,30岁,新绛县三泉镇三泉村。申请人席黎辉与被申请人李永康、李永杰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李永康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永杰名下的晋M*****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席黎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卡号为*******************的储蓄卡中的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席黎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永康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永杰名下的晋M*****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申请人席黎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卡号为*******************中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静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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