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东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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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16号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东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东山;张常群;王元林;彭兴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东山,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张常群,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王元林,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彭兴连,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东山、张常群、王元林、彭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东山、张常群、王元林、彭兴连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卢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清高书 记 员 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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