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国、许孝庆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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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512号案件名称
刘爱国、许孝庆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爱国;许孝庆;常久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许孝庆,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常久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爱国、许孝庆与被执行人常久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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